(2)从学校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战士,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到企业上班的,从上班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服股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的计算: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3)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标准按高于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平均水平的10%计入。如在当战士期间已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可合并计入。
17、什么是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我市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参保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在此之前,实行的是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制度,这段期间按照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计算的连续工龄叫作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1月1日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叫作实际缴费年限(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作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缴费年限。
18、居住外地退休人员怎样领取养老金?邮寄费怎么计算?
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的,养老金可以通过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就近领取,也可以通过邮电局用汇兑方法每月邮寄。我市承办邮寄业务的是邮政局车站支局。邮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1999]123号文“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为方便操作,我市定于单月养老金全额发放,双月按1%扣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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