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检查初步结论
归纳整理全部检查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形成初步检查结论,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节 报告阶段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及被检查单位申辩的理由撰写工作报告。报告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过程、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附件等方面的内容。检查人员书写时,文字表述应规范,基本情况应简单明了,并涵盖整个检查过程,整改意见应具体明确。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审批后,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建议书,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局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应当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了解检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监督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检查方法
第十五条 对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组织决策控制制度。查看是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人事管理制度。查看是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查看是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内控考评制度。查看是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做出规定,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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