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对策
首先,要界定范畴。
要明确哪些是正常提取公积金,哪些是属于套取行为,只有划定区分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用伪造材料来支取公积金,自然属于套取行为,这应是公认的。如用真实材料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是否属于套取,则比较复杂。
根据《条例》强调“自住”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不含销户性提取,下同)也必须以自住为前提,把握这个原则,就好区分是否是套取行为,并可予以拒提。
其次,要完善制度。
相对而言,公积金套取行为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套取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没有政策的系统指导,仅凭当地管委会根据管理中心反映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手段出台“补丁”似的规定,使得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管理中心在面对套取行为时显得颇为被动。所以,国家要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措施,最好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遏制愈演愈烈的套取行为。
再次,要根据不同的套取行为采取疏堵措施。
一是,对于以制造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要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二是,针对中介参与提供套取公积金材料的行为,要实行准入制,获予准入的,其办理的房屋交易材料,职工凭此提取公积金,予以免检中一旦发现有协助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即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非自住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则采取疏导的办法,也不予提取,但事先要向社会公布,并作相应的宣传。
最后,应建立补偿机制。
即对于长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采取一定措施做出补偿,这样可以提高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收益。如在销户提取时,可根据未使用年限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补偿。补偿资金来源可以从增值收益中开支。适当的补偿,可以降低套现的意愿,减少套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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