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了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针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增强了社会保险征缴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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