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保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市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4.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其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市区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出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等信息应同时转入。对未按规定提供转出地实际缴费基数的,其未提供缴费基数年限的指数按0.6替代。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应缴未缴及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补缴。
补缴《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1995)4号)下发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金额统一按应补缴期间相对应年份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加利息计算。补缴后,其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相对应年份的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与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超过原市本级和原金华县的替代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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