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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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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金华市完善了市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调整为8%;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顺延缴费时间。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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