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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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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征地养老人员,可从参保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85元;被征地待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可领取养老金285元;一直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累计缴费15周年以上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每年省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缴费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

  被征地农民在本辖区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其个人帐户不作转移;户籍迁移至本辖区外的,其个人帐户可办理转移或停保;出国(境)定居且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本人退还其个人缴费储存额。

  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退休待遇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的本息;被征地农民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并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根据《南昌市建立劳动和保障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洪府发[2003]36号)文件精神,成立新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区社会保险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区财政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凡符合办理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及一次性缴纳的代管服务费,由街办或管理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收缴,及时上划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养老基金收入专户,区财政配套的保险基金同步划转。

  (三)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土地征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单位要按规定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制定方案

  在深入调查研究并结合试点的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涉各项数据进行周密细致的测算,并认真听取市、区相关部门,街办(管理处)及各试点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红谷滩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草拟和完善《红谷滩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编印相关知识问答及各类宣传册、宣传单。

  2、广泛宣传,培训队伍

  组织召开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街办(管理处)、各试点村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广播、墙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印发宣传品,进村入户,宣传引导,解难释疑。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宣传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报道试点工作中好做法、好典型,充分营造出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举办社保工作专项培训班。组织街办(管理处)、各试点村社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使整个试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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