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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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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作为一个特区,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备受关注。那么怎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合理呢?有关人士指出,应该注意符合立法的宗旨、立法的原则、地域保护问题等等。其中,作为公民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应该对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详细情况有权了解,保障缴费人的权利。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是在国家颁布《社会保险法》和相关社会保险政策的背景下,深圳将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的修订。但笔者通读深圳的这部征求意见稿,发现该部特区立法不仅没有体现深圳在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和探索精神,还存在诸多可商榷的问题。

  首先,立法的宗旨。

  《社会保险法》第1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而深圳立法宗旨是“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可见深圳立法宗旨仅仅是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将共享成果、促进和谐稳定给模糊掉了。

  其次,立法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规定的是权利,获得养老保险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深圳立法强调的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深圳是否可以强调了效率就可以不让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公务员群体不用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费却可以享受高额的养老保险金,不用履行义务就可以享受优越的权利,这恐怕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目前连我国农村都在推行普惠型的新农保政策,让即使没有交过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在60岁后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不仅包括那些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还应包括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深圳居民,但深圳立法对深圳居民的养老保险却没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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