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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单位要向职工公布社保缴费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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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此外,社会保险机构须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如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将会对负责主管人员进行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近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该《修正案》待提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004年9月1日,《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正式施行,总体上适合沈阳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需要,但随着沈阳市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区域的扩大,原来的乡镇企业变成了城镇企业,部分乡村变为街道,就业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需要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人员等方面作出调整,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社会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个险种组成,《修正案》将生育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

  同时扩大了参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增加了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增加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并于规定日期前将足额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目前沈阳市已实施这种做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未按期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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