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沈阳单位要向职工公布社保缴费情况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此外,社会保险机构须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如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将会对负责主管人员进行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近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该《修正案》待提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004年9月1日,《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正式施行,总体上适合沈阳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需要,但随着沈阳市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区域的扩大,原来的乡镇企业变成了城镇企业,部分乡村变为街道,就业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需要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人员等方面作出调整,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社会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个险种组成,《修正案》将生育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

  同时扩大了参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增加了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增加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并于规定日期前将足额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目前沈阳市已实施这种做法。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