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32500元 参保后按月领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缴纳10000元)。这部分人群按本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无力缴纳保险可享养老生活补助 每月245元
通知规定,如本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由本人申请,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开始享受。2010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享养老生活补助退休人员可改办参加养老保险
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可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参照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政策规定,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目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为保持参保政策的可衔接,年龄在50至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女性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时,统一按女满55周岁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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