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按照《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
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
老办法使用的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以2005年度省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现有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
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
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
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
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底实行特别处理。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新办法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2008年7月1日以后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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