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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出后职工终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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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经将职工的社保关系转出,某企业还推诿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该职工上级领导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从而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为对公司的行为很不满,刘女士将单位告到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口头解除合同易埋纠纷隐患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同时结合某网络公司于2010年4月将刘女士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事实,表明该公司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据此可以确认某网络公司已于2010年3月25日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因该解除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某网络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刘女士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刘女士支付赔偿金。

  故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的主张,裁决该网络公司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仲裁员史策介绍,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以通知人员没有解除权限不能代表公司行为或者直接否认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抗辩理由,劳动者一旦举证不能,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此提示广大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未予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如果出现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首先要求单位出具解除书面证明,当协商不成时,最好尽早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凭证,为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留存足够的证据,切不可在未获得解除证据材料的形势下停止工作,使自己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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