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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出后职工终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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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经将职工的社保关系转出,某企业还推诿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该职工上级领导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从而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为对公司的行为很不满,刘女士将单位告到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转出职工社保推诿部门辞退

  刘女士是某网络公司员工,2009年3月,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至2012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渠道助理,实行标准工时制,期满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根据刘女士的实际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9日,刘女士因手术申请了休假。2010年3月25日,刘女士因与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部门经理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工作。次月,该网络公司将刘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刘女士提出索要未提前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一直没给予答复,也没有给刘女士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刘女士到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表示,在和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就已告知刘女士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职工的辞职、辞退等手续应由人事部处理,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公司并未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随时可回单位继续工作。

  职工提供录音资料要求经济补偿

  刘女士表示,公司的说法显然是托辞,一方面公司让部门经理告知自己停止工作,一方面公司在次月就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出,这是明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对于公司借口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合同的证明,刘女士在庭审中对自己被辞退的主张提供了与部门经理的录音资料,资料显示因刘女士与人事部人员发生纠纷,人事部通知该部门经理口头传达了辞退刘女士的意思,且刘女士也于3月25日接到口头解除通知时已与该经理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该网络公司并没有出示证据对抗刘女士提出的因与人事发生争执被辞退的事实。刘女士指出,虽然某网络公司开庭时否认曾作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录音资料表明该公司人事部通知部门经理辞退她,并非部门经理私自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该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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