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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人员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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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2013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对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需予以明确。该局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草拟了《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代拟稿),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规定,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市人社局介绍,我市2013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对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需予以明确。该局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草拟了《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代拟稿),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认定办法拟分三段来认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问题。即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2013年我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后。其中规定,“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市民的建议可发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6月10日。

  名词解释

  视同缴费年限: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即使没有缴费也可以算作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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