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费用是多少?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担负,个人不缴费,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参保费用标准为: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缴纳;另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以2009年为例,全年共需缴纳1303.76元。其中含大额医疗费救助200元。
问:从什么时候起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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