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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省内转移 待遇按迁出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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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标准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我省内跨统筹地区(地市)转迁的,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划转的费用除正在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外,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迁出地标准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1500元和200元标准执行,由迁出地一次性划入迁入地。迁入地经办机构应按当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剩余期限待遇的,由迁入地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则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由烟台市转迁到省内其他地市的失业保险待遇,除了根据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而确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固定数额的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外,需转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9%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金领取月数共同确定。具体操作过程中,凡户籍在我省其他地市、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参保所在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确定转迁费用数额,办理待遇转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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