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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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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三大功能的改革与优化进行了论述。从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促进就业功能和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等三个方面阐述了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优化的思考。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笔者建议增加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建议重点设立以下促进就业支出:

  (1)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2)青年实习补贴;(3)有家庭困难的失业者就业补贴;(4)创业资助;(5)异地就业补贴;(6)特殊时期的就业和生活补贴;(7)灵活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所有登记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用。

  (三)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没有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功能,因此,强烈要求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将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功能写进条例。

  1、建议实行失业保险弹性费率。失业保险应当按照“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全国基础费率,建议实行弹性费率。

  2、建立稳定就业补贴。建议建立以下几项支付给企业补贴:

  (1)工资性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培训补贴;(4)缓交失业保险费;(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些措施在四川地震和应对金融危机时都已实施过,被实践证明很有效。

  3、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未设立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机制。应考虑出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事件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为失业者提供更高标准、更长时间的保障。还可以考虑雇主的经济损失,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缓缴失业保险费,减轻他们的负担。结束语

  我国在大灾大难时期所采取的措施效果显著,其经验告诉我们,解决失业问题要从如何促进就业方面寻找思路,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突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

  只有将失业保险制度和防止失业、促进就业联系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才能真正使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创造条件、发挥作用。希望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形成基本固定的长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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