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北京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何条件?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满足条件包括失业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办理了求职登记、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的条件;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领取失业救济金。

  五、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1.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考入中等以上学校(院)学习的,凭其营业执照或入学通知书、《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印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凭其《户口迁移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部门对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应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同时将《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六、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不含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仍按规定发放。其直系家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按照企业现行丧葬补助费标准向其家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元。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标准,比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给付期限,支付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具体给付期限为:供养一人的按6个月救济金数额计算,供养2人的按9个月救济金数额计算、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按12个月救济金数额计算。

  七、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为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时,要严格按照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不得擅自变动或提前发放。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核对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时,由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收回失业职工的《求职证》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即时转给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进行登记,装入失业职工档案(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登记表(略)。

  九、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内,其户口在本市迁移时,应持《户口迁移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职工持本人《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及《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衔接手续,由迁入区、县的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原《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加盖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公章后继续使用。

  十、失业职工在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及时收回《失业救济金领取证》统一保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十一、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期限、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改正,并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如数追回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