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3、失业人员应怎样办理审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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