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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起实施生育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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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新规指出,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
 
  (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
 
  (1)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下同)
 
  提醒1:
 
  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下同):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
 
  关于“单位平均工资”(下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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