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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参保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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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获悉,省人社部门日前出台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原《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为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记者昨天获悉,省人社部门日前出台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原《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为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生育津贴规定有何变化?

  统一为128天

  依据新政,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在这一办法之前,晚育女职工才可享受到128天的生育津贴,是因为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新办法实施之后,不再有晚育概念,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参保职工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生育津贴,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与产假工资只能“二选一”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换句话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说,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拿一个,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说明】

  如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0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30×10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工资1000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我市从去年1月31日起施行“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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