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办法》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九种情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