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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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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 高额生命保障,体现人性关怀。

  张先生,30岁,投保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10400元,共缴费208000元,保障期:终身。1、投保一年内因疾病不幸身故、高度残疾或患合同指定的重疾,则返还保费10400元;2、若两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或患合同指定的重疾,则给付保费20800元×120%;3、两年后70周岁前不幸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给付30万元,70周岁后20万元;4、因意外或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险金70周岁前45万元,70周岁后30万元。(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减少)

  保障范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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