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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期间生育可以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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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条例第21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目前上海、四川、天津也已实行这种做法。

  前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已实施1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新版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条例相比,最重大修改为删去“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并新增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条款,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缴费相同

  亮点:删除“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条款。

  本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改动颇大,主要从统一制度、完善待遇、规范管理等方面作重点修订。新条例删除以上条款,并将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进行列举法细化,包括“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等。此前,广东省法制办在提交草案时称,这是为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为了保证基金以及支付,新条例新增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领失业保险期间生育可加发保险金

  亮点: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保障条款。

  此次修订,以上条例还在完善待遇上新增相关规定。如新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领取求职补贴的规定,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新条例还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此外,新条例第21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目前上海、四川、天津也已实行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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