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办理期限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办理期限如下,参保人员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发生的费用即时报销;应当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在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日前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天津市继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后,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从2013年起,天津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三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

  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包括: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