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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2013年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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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本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本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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