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定》还明确,本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3项构成:1.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划拨的保险费;2.利息;3.社会捐赠。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的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每年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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