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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补缴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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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不补缴。因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问:你们好,我在渝中区一私企做文秘,工作近一年了怀孕,现在宝宝已经早产了,去报销费用时才发现公司给我买的生育保险还不足六个月,故而报销不到相关费用。我想问问,可否现在补交生育保险,然后再去人社局报销相关费用?

  答: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不补缴。因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此外,生育保险金是由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职工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只要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时间以上的,职工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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