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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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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补缴生育保险费。
       记者从市医保部门获悉,下月起,市区对生育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新政旨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保费同时一次性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挂靠手续时,须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与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年中续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个人预缴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关系发生变更须及时续保

  新政策明确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须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缴费费率为0.8%,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关系变动后次月的规定时效内,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生育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未及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需补缴生育保险费,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生育保险待遇不予享受。不补缴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新规规定,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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