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前可申请重新结算
冯女士: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已经向社保申请报销的,可否要求按新办法规定享受待遇?
答:可以。
重新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按新政策有关规定重新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书面申请;
2.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打印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一式两联:财务联、医保联);
3.用人单位凭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财务联)及支票到市社保局计划财务处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4.退费到账后,用人单位凭市社保局计划财务处出具的退费收据、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医保联)及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医疗发票复印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杭州银行借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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