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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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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依据西宁市试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五)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高新荣介绍,《办法》的亮点在于,扩大了覆盖范围;降低了缴费费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新增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支付,这将大幅度地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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