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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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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上接第二版)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职工因实施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上述医疗费用必须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问: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

  答: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问:哪些生育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答: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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