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办法生育津贴与缴费挂钩
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由社保机构付给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后,按照不同情形计算: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剖宫产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生育医疗费将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品费用等,实行顺产2000元、剖腹产3000元定额结算。
参保方式与医疗保险捆绑征收
以前生育保险一直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征收,新《办法》实施后,将改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征收。此举将方便参保单位缴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上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参保的问题。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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