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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十月一日起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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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乐山市新出台的《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生育津贴将延长至98天,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大幅度提高,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待遇相同,新政策有效期为2年。

  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乐山市新出台的《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生育津贴将延长至98天,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大幅度提高,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待遇相同,新政策有效期为2年。

  正常生育

  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

  据悉,目前乐山市执行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现行生育津贴标准是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除以365日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而此次调整后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则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按照新标准,如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则在计算基数上乘以98天,其生育津贴比现行标准90天增加8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在计算基数上乘以42天;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在计算基数上乘以15天。同时,还有3项增加产假的特殊情况,即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天。如果女职工是晚育,生了双胞胎,且是剖腹产,则最高可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采访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且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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