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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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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在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暂停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南通市区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南通网

  南通市政府近日发文,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群众的生育保障水平。

  中国江苏网11月30日讯:《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补缴。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缴费费率为0.8%,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与医疗保险同步。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挂靠手续时,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在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暂停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女职工因治疗异位妊娠(含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7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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