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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立法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产妇可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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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1年,我省便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缺陷愈发凸显,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拟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就显得迫在眉睫。今天,省四届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条例》还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此外,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报海口11月26日讯(记者张毅)今天,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海南拟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用于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培训补贴,购置公益性岗位等促进就业项目开支。

  据介绍,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重点在于保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对促进就业方面考虑不足。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江苏、浙江等东部7省(市)已经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据了解,正在接受人大代表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designtimesp=16174>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也对我省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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