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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加8天 无生育险医疗费由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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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女职工延长了产假,还对其生育或流产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做出规定: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
  重庆情况:2005年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75.88万人。此外,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老公有生育保险,妻子可享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我市已逐步调高了生育保险待遇,随着今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还准备下一步调高生育保险待遇。他还提醒各位女职工,现在已经“五险合一”,生育保险纳入了强制征缴范围,因此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可及时向他们进行举报投诉。

  鼓励用人单位建哺乳室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重庆情况:对于怀孕7个月以及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我市早已明确规定。此外,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我市还规定,凡有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0年前,我市就出台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和哺乳室,就是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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