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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