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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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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④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有关规定处理。

  ⑤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30、职工在参保与非参保单位之间流动时,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①《规定》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②《规定》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1、参保女职工领取伤津贴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发放?

  ①工伤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经办机构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②工伤等级被鉴定为5-6级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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