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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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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凡在广东行政区域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省厅和市政府要求,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据悉,转移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以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要求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而不同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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