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
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调整后的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据介绍,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提高高温津贴标准的呼声很高。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外省市做法,作出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