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认证认识不到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三个环节没有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对策措施。开展防冒领工作,用的是经办机构微薄的办公经费,挽回的是基金损失。目前各地均积累了庞大的积累基金,眼下养老金支出不需要财政拿钱,冒领追回与否,追回多少,地方财政部门并不关心。如果财政拿钱搞认证,付出的是同级财政支出,挽回的损失再多却体现不到同级财政的收入上。如此一来,养老金防冒领工作,财政和社保认识的差异,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没实力、财政部门没动力,工作也就没合力。
二是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对查处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虽然在《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冒领行为给予2-5倍或l~3倍的罚款,但因没有配套政策或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定,这显然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冒领者没有震慑作用,因而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防冒领监管处罚机制。当前,查处冒领养老金行为有三难:掌握线索难,有了线索追查难,弄清情况处罚难。能追回冒领数额已经不易,谈何处罚。
三是查处手段落后。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的工作量很大,虽然各地都在积极想办法,但是由于成本高、效率低,只能采取每年一次集中认证的办法进行。由于年度时间跨度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这样一来,往往年度认证后死亡的,不能及时发现,使一些冒领者蒙混过关,冒领行为容易得逞。比如,异地认证要求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提供近期照片,工作人员只能与原留存照片进行目测比对,这样不仅工作量大、认证准确度低,而且容易造假。网络视频认证虽然高效便捷,但没有统一的操作核对系统,与照片认证相似,也是通过工作人员的目测完成认证工作,认证准确度尚需提高。
我县在2011年度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查出一起典型的养老金冒领案例:退休人员张某早在2007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蓄意隐瞒事实真相,每年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均让张某的孪生弟弟冒名顶替,蒙混过关。直到2011年度张某的弟弟因病去世无法前来认证,其亲属又伪造死亡证明、火化手续等证件前来办理丧葬补助,工作人员发现其火化证件造假,随即与殡葬部门核对,冒领事实才浮出水面,冒领时间长达44个月,共冒领基本养老金47160.00元。
四是代发机构职责缺失。社会化发放是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劳社部发〔2000〕9号和劳社厅发〔2001〕8号虽然明确了银行、邮局等公共服务机构代发职能,但是就发现冒领现象,代发机构如何协助社保部门追讨并未明确。这样以来,一但发现冒领现象,社保机构要求追回,代发金融机构往往以“钱”已到个人帐户,他们也无办法为由,加以拒绝。
五是异地协助认证制度有待完善。按照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规定,我县于2004年起开展了协助认证工作。在实践中发现这种认证方式,不能杜绝造假的行为。有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利用与当地有关部门熟悉的便利,欺骗相关部门出具不真实的证明材料;有的则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找相貌相似的亲属欺骗协助认证的社保机构,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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