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领养老金的形式。一是弄虚作假,编造、涂改、冒用他人档案办理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我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群众举报,查实一起冒用他人档案办理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件。鞋厂退休人员杨某伙同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于2003年冒用其姐档案,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杨某也冒用了其姐的户口信息,客观上讲杨某是具有两个“真实身份信息”的参保人员,一个为1969年1月出生,一个为1955年8月出生(冒用其姐的)。截至案发杨某共冒领基本养老金64734.00元(冒领金额正在追讨中)。二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失去领取资格后,仍继续领取。三是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隐瞒不报,冒领遗属生活费。四是一些退休人员被判刑、劳教或失踪后家属不报,使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停发养老金。五是利用信息未能连网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变相冒领养老金。我省曾利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核查出我县航运公司一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与蚌埠市一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一致。经查该退休人员1962年在我县航运公司参加工作,80年代随夫定居蚌埠后,又重新办理了招工手续,并建立了新的人事档案。该人认为有利可图,于2005年11月在我县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直到被检查发现共骗领养老金13185.00元(现已全部追回)。
(二)产生冒领养老金的原因。1、冒领养老金虽然形式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济利益。有的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受共同利益的驱使,通过编造职工档案、涂改、伪造职工出生日期、工种和身份证造假等手段,使一些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能够达到退休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加之目前养老金水平较高,对一些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收入。于是,一些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想方设法通过造假继续冒领养老金。
2、现行社保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宏观上看,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体系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退休人员逐渐脱离了原单位的管理,原来企业发放退休费时每年还对离退休人员走访一次,实行社会化发放后,企业认为不是自己单位发钱,为何放着人情不做,更何况原单位已经没有查处的义务了。再加上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量大,人员少,认证手段落后。随着社会保险面的不断扩大,经办业务的拓展,服务对象的增加,查处冒领确实难度很大。从临泉县的情况来看,现有参保职工19123人,离退休人员7353名,而临泉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编制14人,按照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从事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仅1人。每逢认证高峰,经办大厅人员挤满,虽经办机构人员全体出动,也无力应付。从微观上讲,一些地方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政令难以畅通,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一己之利,出现了帮助冒领人员隐瞒、造假、说情等现象。
近年来,我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少、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据粗略统计: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共查出冒领养老金126人,追回基金106万元,核减已死亡未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和遗补对象65名,年减少基金支出约98万元。
3、社会认识有偏差。大部分参保人员错误的认为:养老金是国家的钱,这已形成了一种社会心态。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基金不是政府的钱,而是全体参保人员的钱,冒领了养老金就是对参保人权利的侵害。但是,目前参保者很难认识到这一点,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对冒领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个别人还认为“社保机构是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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