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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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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级别对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桉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机构。

  北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北仑区政府行政中心一楼大厅86784060);

  保税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北仑保税区大厦二楼86820150);

  大榭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大榭开发区农业银行3楼86765686);

  国家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江南路599号87905524);

  东钱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东钱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88366925);

  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鄞州钱湖南路578号88225012)。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变更、注销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单位改变名称、住所(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3.单位变更经办人、联系电话、地税登记号码等登记事项,应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应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因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均应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原社会保险登记;

  5.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补办。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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