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一系列社会保险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日宣布,随着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上海将相应调整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调整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7月1日以后,上海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
新政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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