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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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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陕西省人社厅要求省内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调整标准,结合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制定具体调整方案印发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同时,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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