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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保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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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医疗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大意外,如意外身故,烧伤,残疾等。这是给付型的保险,如意外的身故一次性给付10万或者20万,烧伤和残疾就按照比例赔付。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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