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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标准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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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

  2011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注: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978元/月=1786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倍×21810元=4362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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