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亮点何在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加了2倍多,也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具有以下六个新点:

  新点一:大幅度提高工伤、工亡补偿标准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加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点二:取消工伤认定争议中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新点三: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点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新点五:进一步明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范围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新点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